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恢24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龙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21号。
被执行人:***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双岗一期新村1-1号楼11号,组织机构代码78308041-3。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安徽龙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正在协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3执恢2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