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同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民初1235号
原告:深圳市同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谢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水屯北路北园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同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同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同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侯一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