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303号之二
原告:宁都县欣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宁都县梅江镇中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MA35P81P6H。
法定代表人:邓新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华,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亮,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赣州城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南路西侧星洲湾商住小区商业街****商业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64766172W。
法定代表人:黄家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材天河(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会信用代码:911100003064736604。
法定代表人:徐永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九江市通乾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庐峰小区**6-2-602、602跃层。
法定代表人:柳泽,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芮东云,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生,住九江市浔阳区庐峰小区**6-2-602、602跃层。
被告: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1610103294310759T。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都县欣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城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材天河(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通乾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芮东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新冠××疫情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被告中材天河(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陈小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钟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