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城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与赣州新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财保102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赣州新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琴江路**华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0MA35LC7AO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大道**信用代码:91350784157140706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赣州城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冈路*****市中心**楼**码:91360700664766172W。 法定代表人:管运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万户镇万户街1360121MA37UR8W9N。 法定代表人:**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赣州新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城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新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的价值8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自愿提供其名下所有的位于赣(2018)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5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赣州新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赣州城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800000元的工程款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赣(2018)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5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