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五里庙装饰世界F3-1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L8CY8E。
法定代表人:王伟彪。
被执行人: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629号经典华城8幢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30859K。
法定代表人:徐新朝。
本院在执行合肥**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344.4元[其中支付货款46700元、利息4389.22元(以46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2年1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19.18元(以467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32元、公告费390元、案件执行费61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 永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