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西市中建石材装饰工程部、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63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西市中建石材装饰工程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200775。
法定代表人:孔金保。
被执行人: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629号经典华城8幢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30859K。
法定代表人:徐新朝。
本院在合肥西市中建石材装饰工程部与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6909.5元[其中支付货款636835元,利息20957.65元(以6368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0年9月4日暂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457.85元(以63683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3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625元、案件执行费903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 永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