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3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怡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
关于河南怡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怡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94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248.13元(暂计算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5月17日止)、案件受理费4265元、执行费2878元,共计205591.13元。但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村民委员会系同一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条,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申河村民委员会)收入205591.1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国松
审判员 郭付功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