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461号之一
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逢沙村民委员会智城路1号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98156057C。
法定代表人:佘学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嘉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2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332778E。
法定代表人:方胜兴。
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3.51元,财产保全费1316.76元,合计3060.27元,由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健 怡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欧阳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