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6民初6940号
原告:南宁市丰源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仙葫芙蓉大道92号102房。
经营者:马娇梅,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南彰,广西五针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2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方胜兴。
原告南宁市丰源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南宁市丰源通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宁市丰源通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宁市丰源通建材经营部撤诉。
当事人经诉前调解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邓剑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如男
书 记 员 郑 杰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