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487号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国,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玉,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展路1529号13-17层。
负责人:刘峰。
被申请人: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2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方胜兴。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陈山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