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6555号
原告:新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周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德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方胜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共同承担票据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2元,减半收取计3,106元,由原告新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