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1民初6537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2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332778E。
法定代表人:方胜兴。
被告:***,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小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雯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