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2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332778E。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上诉人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928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对本案债权转让协议毫不知情。被上诉人的权利是基于佛山市圣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转让而取得的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五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该受让人可以与债权一并取得的是从权利,而协议管辖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合意,是特别约定,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不是附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所以效力仅及于原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该协议管辖不能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铝单板购销合同》中第十条约定,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的,合同各方应友好协议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为案外人佛山市圣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上述管辖协议没有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协议应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从案外人佛山市圣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受让本案债权,上述管辖协议对被上诉人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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