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303执824号
****、***、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303民终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为:“给付工程款180988元,利息18464.5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8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3137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吉0303民终6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