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222执1183号
申请执行人:太和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传标,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升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洋,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95742387K(1-1)。住所地:太和县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和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安徽升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