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执恢56号
申请人:安徽升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创业路西侧矩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95742387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六加六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与阜王路交汇处浙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7599182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8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升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六加六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2执3149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2.二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有房产已经处置但未能清偿全部债务。
3.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
4.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家庭及经济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太和县(2019)皖1222执3149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方帅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