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升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太和县环境保护局、安徽升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皖1222行审56号 申请执行人:太和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前,******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升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95742387K(1-1)。 住所地:太和县经济开发区D区。 申请执行人太和县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环罚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安徽省环保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太环罚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太环罚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太环罚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许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郭 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