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凌源市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朝阳浪马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303执保304号
申请保全人:凌源市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田文广,总经理。
被保全人:朝阳浪马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庆文,董事长。
本院(2020)辽1303民初8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朝阳浪马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1.38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用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朝阳浪马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美元18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牟蓬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