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1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立宇,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天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南岳路体育小区2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曹卫东,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安徽天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802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802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76.41元及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32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文军

审 判 员 刘梦灵

审 判 员 高 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余月琴

书 记 员 朱 彤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