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1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立宇,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天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南岳路体育小区2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曹卫东,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安徽天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802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802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76.41元及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32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文军
审 判 员 刘梦灵
审 判 员 高 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余月琴
书 记 员 朱 彤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