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2378号
原告:河南真牛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63106276T。
住所:长垣县***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澳斯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7RLW310。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61号2栋1**5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平,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真牛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澳斯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河南真牛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真牛起重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真牛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河南真牛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