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3328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欣,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5号35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即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杜文倩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唐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