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221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夏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两河路西段155号6栋1层179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
被执行人: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5号35栋。
法定代表人:苏炳章。
被执行人:苏炳章,男,1962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中夏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炳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化纤纺织厂的应收款项2,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方静
书 记 员 范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