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22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夏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两河路西段155号6栋1层179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5号35栋。
法定代表人:苏炳章,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苏炳章,男,1962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夏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炳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债权、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苏炳章名下的号牌为川AP××××奥迪牌汽车、川AF××××宝马牌汽车、川AW××××奔驰牌汽车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初11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800000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债权未能实现,执行费20400元未收取。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毛德云
审 判 员 陈 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方 静
书 记 员 范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