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2875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5号35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杰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