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2875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5号35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杰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