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7217号
原告:***,男,194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福,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5号35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