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执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
法定代表人:苏炳章,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因疫情暂未复工,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3,545.39元,扣除本案执行费75,118元及原审案件诉讼费43,600元,剩余134,827.39元已支付与被执行人。经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债权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川0184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543,600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到位134,827.39元,剩余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作为原告在双流市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财产类案件,经核实上述案件均在审理中未判决,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琳
审 判 员 毛德云
审 判 员 丁 轮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娇
书 记 员 范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