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825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成都市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成都市恒升建筑工程在天全县教育局有应得工程款并已将该笔工程款冻结,另查,该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该笔工程款还未审计,所以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笔工程款审计结束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