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牛民初字第7866号
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6月29日出生,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2元,减半收取3261元,由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