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全民初字第716号
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小区置信北街2号富港花园B1-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1日,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30元,由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陶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