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康恒凯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侯民初字第5690号
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康恒凯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康恒凯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康恒凯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