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终12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小区置信北街2号富港花园B1-301。
法定代表人:戴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龙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高新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同意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和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975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上诉;
三、准许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