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89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建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北、劳动路东1幢18层南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4层A-03-2。
法定代表人:***。
郑州建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2)京0108民初38921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8510.78元的财产。郑州建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建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8510.78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 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