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4122号
原告: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4层A-0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南藏族自治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东二路文博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南藏族自治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