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2601号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华星影视文化工作室,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东方明珠六村45-2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4层A-03-2。
主要责任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华星影视文化工作室诉被告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华星影视文化工作室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华星影视文化工作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底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