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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北京水晶某某展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甘30**民初486号 原告甘南藏族自治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东二路文博大厦。 法定代表人***,甘南藏族自治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垚磊,甘南藏族自治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4层A-0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甘南藏族自治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诉被告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5月23日立案,原告在2022年9月29日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南藏族自治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辉 审 判 员  李 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