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甘30**民初486号
原告甘南藏族自治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东二路文博大厦。
法定代表人***,甘南藏族自治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垚磊,甘南藏族自治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4层A-0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甘南藏族自治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诉被告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5月23日立案,原告在2022年9月29日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南藏族自治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辉
审 判 员 李 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