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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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4575号
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4层A-0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