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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北京水晶某某展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4575号 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4层A-0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