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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浙江华洋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02民初13251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1. 被告(申请执行人):2 第三人(被执行人):3 第三人(被执行人):4 第三人(被执行人):5 原告1与被告2,第三人3、4、5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原告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