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02民初13251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1.
被告(申请执行人):2
第三人(被执行人):3
第三人(被执行人):4
第三人(被执行人):5
原告1与被告2,第三人3、4、5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原告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