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龙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霍山县龙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391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霍山县龙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与儿街镇石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青,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霍山县龙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开商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35327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开商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韩 军
执行员 潘子龙
执行员 杨增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