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億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四川億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7629号
原告:***,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四川億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祥虎,男,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億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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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苑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