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403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億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92157101N。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庆,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南段**织机构代码06031369-0。
法定代表人:张先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億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应对被执行人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装饰装修工程款本金25万元、诉讼费279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款项。因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3执12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