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億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億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億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附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92157101N。
法定代表人:汪祥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南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0603136903。
法定代表人:王水泉。
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億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403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应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工程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等款项。
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7日、2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街道××道××段××号××层××房屋(尚未竣工验收,且存在抵押以及查封)及土地一宗。
本院在恢复执行中于2022年2月17日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眉山市彭山区××镇××道××广场××号××楼××号××号××房屋。因上述房屋尚未竣工验收,属在建工程。目前无法对整个工程中所涉及的两套房屋进行分割处置。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对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吴 伟
审判员 罗佳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宋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