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億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四川億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182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億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附**。

法定代表人:王祥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燕,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億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億佰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

***诉称,其于2017年至2018年间在被告四川億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包的莱茵北郡三期二批次公装工程***分包泥工班组从事泥水工作,现该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但***、億佰建筑公司尚欠装修工资20744元未支付。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億佰建筑公司支付***装修工资207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dqu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本案应由億佰建筑公司所在地或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核实,億佰建筑公司的注册地虽为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附28号,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东段188号时代·晶科名苑29栋303号。另,***自述其务工地点为成都市新都区。因此,四川億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地属成都市高新区,本案应由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周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雍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