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3财保123号
申请人:***聚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工业园区司马大道D段鑫和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发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庞枫,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航天科技大厦**。
负责人:凤奕。
被申请人:成都海兴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黄甲大道杨桥段**
法定代表人:张兴友。
申请人***聚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在5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海兴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和支行的存款(账号:4402××××6444)予以冻结。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一份,在500000元的限额内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海兴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和支行的存款(账号:4402××××6444)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