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04民初18424号
原告:成都海兴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黄甲大道**段6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29层A、B、D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海兴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兴公司)与被告成都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逾期未退投标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参与由被告组织的三盛集团2021-2023年度川渝公司栏杆工程的招标工作。原告为保证顺利参与投标工作,根据投标文件要求,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后根据被告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原告未能成为本次中标候选。2021年12月,被告向未能中标的投标人发送投标感谢信。被告承诺为尽快退还投标人已缴纳投标保证金,要求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前按感谢信附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及附件(原件及扫描件)。被告将于收齐退还资料后立即着手处理退还流程。截止2022年6月27日,经原告对此催要,被告仍未依照约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被告三盛公司辩称,对原告参与三盛集团2021-2023年度川渝公司栏杆工程供货安装项目招投标,并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原告未中标,被告尚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不予认可。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90日日历天。此次标投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于2021年9月8日投标,但最终经评审未能中标,被告应于投标有效期90日届满即2022年1月22日后30天内即2022年2月22日前无息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海兴公司主张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告海兴公司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投标感谢信、运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海兴公司已按照三盛公司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及附件,三盛公司应向海兴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海兴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保证金退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元,由被告成都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