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川区亚润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9财保46号
申请人南川区亚润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长远居委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5UDTQX93。
经营者***婷,女,汉族,1991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申请人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平路100号1栋6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417596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经查,申请人南川区亚润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渝0119执保5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270000元的财产(本院实际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270000元)。
2020年5月8日,申请人以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结清后,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南川区亚润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请求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告知: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复议的事实及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