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612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平路100号1栋6层1号。
法定代表人:唐星奎,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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