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509号
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659020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平路100号1栋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417596X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90.47元,减半收取7195.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95.24元由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田 漫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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