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全顺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德阳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8财保20号 申请人:成都全顺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区普兴街道山河村***社区3号3楼。 负责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申请人: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平路100号1栋6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申请人成都全顺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阳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0163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6502512802022000××××)为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全顺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德阳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账号5160********和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滨江支行营业室账号4402********的存款在20163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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