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津县***筑机具租赁站、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8财保30号 申请人:新津县***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花桥镇长绍村一组。 经营者:***,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平路100号1栋6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申请人新津县***筑机具租赁站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993595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2048425100002200××××)为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津县***筑机具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下列银行存款在993595元限额内予以冻结:1、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滨江支行,账号4402********;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账号1185********;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账号×××50;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琴支行,账号1001********。 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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