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卡蓝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三盛德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7286号
原告:重庆安卡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1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AJRU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盛德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街道云汉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XEB0R3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659020X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平路100号1栋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417596X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安卡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三盛德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安卡蓝物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不符合缓交情形。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安卡蓝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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